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虎簡字第六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七法
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原告應提出被告得標後繳交死會會款情形之相關佐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劉定安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哲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