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八九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仟零玖拾元自民國八十七
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