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二九號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折合銀元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仟陸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