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89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八九九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丙○○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