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五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即陳宗源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第
三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⑵告訴人大安銀行職員 李宗春 之指訴⑶
契約書一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