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8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蔣文邦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瑞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一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蔡瑞林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違約金起算日,該裁定於104年4月2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違約金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