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51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開平
李偉華 蒲長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李俊億 、 郭宗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核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黃愛真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鄭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