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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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智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智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盈霖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盈霖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盈霖為「 至亨 多媒體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負責人, 顏雯雯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係址設臺南市○區○○街○○號「至亨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明知附表一所示之歌曲係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常夏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附表二所示之歌曲係電視線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下稱電視線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附表三所示之歌曲係台北音樂教育學會(下稱北音學會)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任何人非經享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詎被告竟未經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犯意,先行於民國91年12月24日向 張孝銘 所經營之翠峰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稱翠峰公司)購買收錄有「搖嬰仔歌」、「螢火蟲」、「蟬」、「剪拳布」等影音產品,於不詳時間,擅自重製「搖嬰仔歌」、「螢火蟲」、「蟬」、「剪拳布」等歌曲(詳附表)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歡樂童謠-童謠快樂頌」VCD光碟、「北鼻兒歌」CD光碟等光碟(詳附表)後再銷售他人牟利,復於98年10月28日將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重製光碟賣予不知情顏雯雯, 嗣顏雯雯 即在網路或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光南大賣場)臺北門市○○路陳列販賣。後常夏公司負責人 陳俊辰 於100年3月31日、6月3日、8月16日發現上情並購入上該光碟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及重製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著有明文;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亦著有明文。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參。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參照,同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28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87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本案既係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所引用之下述證據自毋庸說明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公訴人認被告黃盈霖涉犯本件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同案被告顏雯雯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陳俊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張孝銘於偵查中之證述、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光碟封面照片、露天拍賣網站、雅虎奇摩網站購買明細、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11日函文、至亨多媒體有限公司與至亨實業有限公司簽署之合約書、至亨多媒體有限公司及翠峰傳播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單,及附表一、二、三所示歌曲之著作權繼承同意書、著作財產權讓渡書及授權證明書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雖承認銷售收錄有附表一、二、三所示歌曲之光碟予他人,然堅決否認涉犯上開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並辯稱:上開光碟係由翠峰公司下單委託力全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壓片製作光碟,並非伊重製,伊僅係經銷者,並非發行人;且伊與證人張孝銘所代表之翠峰公司簽訂合約書,約定將上開歌曲之影音著作授權與伊,並未向伊說明必須另外取得詞曲著作權人之同意,伊並無侵害著作權之故意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與證人張孝銘所代表之翠峰公司於91年12月24日簽訂合約書,約定雙方協議同意合作發行出版影音產品,翠峰公司將擁有影音著作權之製作產品授權被告發行出版銷售,合約書並載明翠峰公司確定擁有該合約附件所示之童謠一百首共五集之「各項影音製作物之著作權」,如有侵權行為,概由翠峰公司負責,翠峰公司授權被告擁有發行出版銷售之權,被告發行出版銷售之出版品應與翠峰公司授權母帶相同內容,如有不相同致發生侵權事,由被告自行負侵權之法律責任等情,有合約書及附件各1份在卷可按(本院卷第96至99頁),該合約書之真正為證人張孝銘所不爭執,且被告與翠峰公司確實有簽訂合約書之事,亦據證人張孝銘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101年度他字第3111號卷第110至111頁、本院卷第81頁),堪信為真實。經比對本件公訴人認定被告侵害著作權之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歌曲,率皆為上開合約書附件所示之歌曲範圍內,足認被告抗辯伊所銷售之光碟係經由翠峰公司授權,並據翠峰公司交付之母帶送交壓片廠製作光碟等情,應堪採信。
㈡、雖證人張孝銘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上開合約書僅授權被告使用翠峰公司製作之錄音、錄影著作,並未包含上開歌曲之詞曲著作,伊於簽訂合約書時,有向被告言明必須另行取得詞曲著作權人之授權等語(101年度他字第3111號卷第110至111頁、本院卷第84頁),然此情為被告所否認。
查上開合約書上就授權之標的僅籠統記載「各項影音製作物之著作權」,並未言明是否僅限於錄音錄影著作,更未載明翠峰公司並無取得詞曲著作權人之授權,而須由被告另行取得詞曲著作權人授權之字樣,就翠峰公司授權被告之標的是否僅限於錄音、錄影著作,由上開合約書之文義觀之,並不明確。
㈢、況且,該合約書附件註明「注意:童謠共5集,必需以翠峰傳播有限公司製作、發行,總經銷:至亨科技」字樣(見本院卷第97頁),證人張孝銘對於上開合約書附件文字之真正並不爭執(本院卷第86頁),並據證人即該合約之見證人 張文夫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該文字係伊親筆所寫等語(本院卷第142至143頁);復參酌,被告提出翠峰公司張孝銘具名之契約條文與版權聲明,載明本件委託力全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製作光碟者為翠峰公司,並非被告(本院卷第95頁),更足證被告辯稱伊僅為上開光碟之經銷商,而非製作發行商等語,應屬有據。
㈣、雖證人張孝銘否認簽署上開契約條文與版權聲明,然查:該契約條文與版權聲明上翠峰公司與張孝銘之印文,與張孝銘所不爭執為真正之合約書上之大小章印文,經肉眼比對,於筆畫、布局、大小,均無二致,十分相似,又證人 陳麗君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伊於受委託製作光碟前,有親見該契約條文與版權聲明之正本,始同意接受委託等語(本院卷第247頁),足認證人張孝銘上開證詞不足採信。另證人張文夫否認上開「注意:童謠共5集,必需以翠峰傳播有限公司製作、發行,總經銷:至亨科技」字樣為合約內容之一部分,僅稱進係合約協商過程所隨手記下云云,然衡諸常情,上開文字若僅係於合約協商過程隨手記下,於合約談定而未採納上開條件時,理應將上開記載塗銷,豈有任意留在被告持有之合約書正本上之理,證人張文夫此部分之證述內容與一般常情有違,亦難憑信。
㈤、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散布其著作之權利,任何人欲以前述方式利用他人著作,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均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是以,「視聽著作」中之影像內容如另附隨詞、曲或錄音等部分,則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亦應就該視聽著作中所利用之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部分,取得相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視聽著作之財產權人於製作DVD時,除已依上開說明取得自身於DVD內音樂、錄音著作之重製、發行授權外,【通常】亦會取得後續再授權他人重製、發行該等音樂、錄音著作之權利,故該視聽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即可一併將視聽、音樂及錄音著作之權利授權他人使用;現行實務上重製權之授權情形分有「經銷契約」與「授權契約」2種,「經銷契約」實務上授權方通常已事先取得三種著作財產權之重製授權(即包含音樂詞曲著作),嗣與被授權方簽訂經銷契約,故經銷契約包含音樂(詞曲)著作之重製權,被授權方僅單純代為發行出版及銷售;「授權契約」被授權方本身未擁有影音著作之三項權利,而為發行之目的,分別向權利人取得相關權利,所簽訂之授權契約,單純為影音著作之授權,並未包含音樂(詞曲)著作之重製權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3年4月16日智著字第00000000000號函、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103年5月12日(103)音樂字第00381號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72頁、116頁)。本件被告與翠峰公司所簽訂之合約書性質上既屬「經銷契約」,業據本院認定如上,則被告依據業界常規,主觀上認定翠峰公司授權範圍包含音樂(詞曲)著作,核屬有據,其並無違法重製而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故意,應堪認定,自難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91條之1之罪相繩。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方法,就被告涉有上揭公訴意旨所指違反著作權法犯行,其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既不能證明被告之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鄭銘仁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附表一:常夏公司所有音樂著作┌──┬─────────┬─────────┬───────┐│編號│光碟專輯名稱│歌曲名稱│所有之音樂著作│├──┼─────────┼─────────┼───────┤│1│歡樂童謠1│搖籃曲(搖嬰仔歌)│曲│├──┼─────────┤│││2│北鼻兒歌1│││├──┼─────────┼─────────┼───────┤│3│歡樂童謠2│螢火蟲│曲│├──┼─────────┤│││4│北鼻兒歌2│││├──┼─────────┼─────────┼───────┤│5│歡樂童謠2│蟬│曲│├──┼─────────┤│││6│北鼻兒歌2│││├──┼─────────┼─────────┼───────┤│7│歡樂童謠4│剪拳布│曲│├──┼─────────┤│││8│北鼻兒歌4│││└──┴─────────┴─────────┴───────┘附表二:電視線公司所有音樂著作┌──┬─────────┬─────────┬───────┐│編號│光碟專輯名稱│歌曲名稱│所有之音樂著作│├──┼─────────┼─────────┼───────┤│1│歡樂童謠3│ㄉㄛㄖㄨㄟㄇ一│詞│├──┼─────────┤│││2│北鼻兒歌3│││└──┴─────────┴─────────┴───────┘附表三:台北音樂教育學會所有音樂著作┌──┬─────────┬─────────┬───────┐│編號│光碟專輯名稱│歌曲名稱│所有之音樂著作│├──┼─────────┼─────────┼───────┤│1│歡樂童謠4│河水│詞│├──┼─────────┤│││2│北鼻兒歌4│││├──┼─────────┼─────────┼───────┤│3│歡樂童謠2│太湖船│詞│├──┼─────────┤│││4│北鼻兒歌2│││├──┼─────────┼─────────┼───────┤│5│歡樂童謠5│天黑黑│曲│├──┼─────────┤│││6│北鼻兒歌5│││├──┼─────────┼─────────┼───────┤│7│唱童謠學英語第一集│ILikeSchool(一年│詞曲│├──┼─────────┤級)│││8│卡哇伊寶貝Song1│││├──┼─────────┼─────────┼───────┤│9│歡樂童謠3│快樂的小鳥(森林裡│詞│├──┼─────────┤的小鳥)│││10│北鼻兒歌3│││├──┼─────────┼─────────┼───────┤│11│歡樂童謠5│我的朋友在那裡│詞│├──┼─────────┤│││12│北鼻兒歌5│││├──┼─────────┼─────────┼───────┤│13│歡樂童謠2│蟬│詞│├──┼─────────┤│││14│北鼻兒歌2│││├──┼─────────┼─────────┼───────┤│15│歡樂童謠4│歡樂歌│詞│├──┼─────────┤│││16│北鼻兒歌4│││├──┼─────────┼─────────┼───────┤│17│歡樂童謠4│聖誕老人│詞│├──┼─────────┤│││18│北鼻兒歌4│││├──┼─────────┼─────────┼───────┤│19│歡樂童謠4│稻草裡的火雞│詞│├──┼─────────┤│││20│北鼻兒歌4│││├──┼─────────┼─────────┼───────┤│21│歡樂童謠4│王老先生有塊地│詞│├──┼─────────┤│││22│北鼻兒歌4│││├──┼─────────┼─────────┼───────┤│23│歡樂童謠3│我愛鄉村│詞曲│├──┼─────────┤│││24│北鼻兒歌3│││├──┼─────────┼─────────┼───────┤│25│歡樂童謠2│三輪車│曲│├──┼─────────┤│││26│北鼻兒歌2│││├──┼─────────┼─────────┼───────┤│27│唱童謠學英語第四集│Hamburger(三輪車)│曲│├──┼─────────┤│││28│卡哇伊寶貝Song4│││├──┼─────────┼─────────┼───────┤│29│歡樂童謠2│小猴子│曲│├──┼─────────┤│││30│北鼻兒歌2│││├──┼─────────┼─────────┼───────┤│31│歡樂童謠2│造飛機│曲│├──┼─────────┤│││32│北鼻兒歌2│││├──┼─────────┼─────────┼───────┤│33│唱童謠學英語第二集│MyLittleAirplane│曲│├──┼─────────┤(造飛機)│││34│卡哇伊寶貝Song2│││├──┼─────────┼─────────┼───────┤│35│歡樂童謠2│小猴子│詞│├──┼─────────┤│││36│北鼻兒歌2│││├──┼─────────┼─────────┼───────┤│37│歡樂童謠4│剪拳布│詞│├──┼─────────┤│││38│北鼻兒歌4│││├──┼─────────┼─────────┼───────┤│39│歡樂童謠4│靜夜星空│詞│├──┼─────────┤│││40│北鼻兒歌4│││├──┼─────────┼─────────┼───────┤│41│歡樂童謠5│只要我長大│詞曲│├──┼─────────┤│││42│北鼻兒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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