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沙秩字第61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蔡雅繐
劉美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0年9月19日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000199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雅繐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劉美嬌不罰。
理由
壹、裁罰部分: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
被移送人蔡雅繐於100年8月30日下午9時許,在臺中市○○
區○○街85之1號5號房間內,意圖得利而與男客 錢盛安 為俗
稱「全套」之男女性器官接合之姦淫行為,並約定以15分
鐘為1節計時,於性交易行為完成後,收取每節新臺幣(下
同)1,000元之費用。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蔡雅繐於警詢中之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男客錢盛安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大甲分局行政組巡官之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大甲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現場
圖及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憑,事證明確,應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罰如主文第1項
。
貳、不罰部分: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劉美嬌意圖得利,於100年8
月30日下午9時許,於臺中市○○區○○街85之1號6號房
間內,意圖得利而與喬裝男客之員警表示欲進行俗稱「全套
」之男女性器官接合之姦淫行為,並言明以15分鐘為1節計
時,於性交易行為完成後,收取每節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費用,因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項第1款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而移送裁處。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係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
、宿者方予處罰。而法條所謂「姦」,係指「姦淫」,其以
兩性生殖器官之接合為要件,且又無處罰未遂之規定,故僅
限於兩性生殖器官已然接合方予處罰。經查:被移送人劉美
嬌於警詢時陳稱伊脫去內衣及長褲裸體等待性交易,警方表
明身分將伊查獲等語,核與員警職務報告中記載尚未實際從
事性交行為時員警即表明身分查獲之情相符,且員警喬裝男
客查緝性交易,自無可能實際與劉美嬌從事性交易行為,是
查獲當時劉美嬌應無實際從事兩性生殖器官接合交媾之情事
,自與姦淫之要件不服,而難謂有任何姦、宿行為可言。準
此,應逕為被移送人劉美嬌不罰之諭知,爰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