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46號

上訴人 李靖亷李謝喜美 之承受訴訟人

李佩潔 即李謝喜美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錫雄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聰漳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余玟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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