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七號
原告辛○○訴訟代理人壬○○被告己○○被告乙○○被告丁○○被告丙○○被告戊○○被告甲○○被告庚○○被告子○○被告癸○○右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五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陳慧珊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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