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吳艷玲 (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黃靜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法官周霙蘭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書記官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