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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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吳艷玲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黃靜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

法官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紫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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