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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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87號

上訴人 楊秀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哲曛 間因114年度基簡字第8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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