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03號聲請人即被告 詹子毅 選任辯護人 李國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雖眾,然均已坦承犯行,縱有綽號「老闆」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在逃,亦已無與之串證之虞,爰依法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詐欺等罪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1月17日裁定予以羈押案。
三、訊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大部犯行,並有證人、共犯之指述、所偽造之文書影本、照片、匯款單、帳簿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詐欺、偽造文書等犯行罪嫌重大;且被告自承集團中尚有綽號「老闆」之成年男子及其他共犯未到案,可合理懷疑被告仍有勾串共犯之虞;加以被告自承詐騙之次數並非單一,其詐騙之金額甚鉅,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為確保本件審判程序之順行,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從而,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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