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郭群裕┌─────────────────────────────────────┐│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雅琪 │彰化商業銀│98年8月20日│114,420元│0000000│││││行永和分行│││││├───┼─────┼─────┼──────┼─────┼─────┼──┤│002│ 洪瑞興 即龍│台灣中小企│98年8月19日│56,178元│0000000││││鑫西藥房│業銀行 蘆洲 ││││││││分行│││││├───┼─────┼─────┼──────┼─────┼─────┼──┤│003│ 彭子明 │土地銀行板│98年8月25日│14,811元│0000000│││││橋分行│││││├───┼─────┼─────┼──────┼─────┼─────┼──┤│004│ 陳誦誠 │板橋市農會│98年8月15日│291,555元│0000000││├───┼─────┼─────┼──────┼─────┼─────┼──┤│005│ 張為凱 │玉山商業銀│98年7月31日│35,140元│0000000│││││行新樹分行│││││├───┼─────┼─────┼──────┼─────┼─────┼──┤│006│ 李阿緣 │台灣新光商│98年7月31日│39,838元│0000000│││││業銀行土城││││││││分行│││││├───┼─────┼─────┼──────┼─────┼─────┼──┤│007│ 羅揖碧 即天│華南商業銀│98年8月20日│7,874元│0000000││││心藥房│行永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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