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71號原告 何筑瑄 兼法定代理 何旻珊 人原告 魏纘富 原告與被告 吳沛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636,920元(計算式:
333,990元+150,000元+152,930元=636,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