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 葉恭成 被告 徐偉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8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卉聆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