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33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務人 郭琇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郭琇婉於民國103年2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
臺幣50萬元整,並簽立『信用借款約定書』乙紙為證,惟債務人自民國106年9月7日起即未依約付款,債權人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158,93
6元整及利息、違約金,爰依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三條、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等規定,債務人應負清償借款之責。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為證。為此,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