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0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二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本件被告雖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惟檢察官、被告均可提起上訴,本案尚未確定,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周炳全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