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丙○○男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八月十七日及十月十七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游士珺法官魏于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