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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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於九十三年九月十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先前已涉嫌多起竊盜、搶奪案件,且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拘提又未著,顯有逃亡之虞,其又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涉嫌搶奪他人財物,顯然有重複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何燕蓉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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