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六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六五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查被告前於九十三年二月十日某時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三三○號判決科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確定在案,是被告坦承於九十二年四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十月十六日凌晨某時止,在高雄縣○○鄉○○路一六一之三十號十二樓友人住處,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與前案是否有裁判一罪之連續犯關係,容待調查,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方百正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企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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