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六小字第7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莊元溢 藉設雲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壹仟伍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家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