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飛力源」參拾陸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第1項所稱「違禁物」,應是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對動物用偽藥、禁藥,並無禁止持有之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規定外,動物用偽藥、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
三、經查:㈠被告陳麗媛前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80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0年10月21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10年度緩字第1282號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
㈡扣案之「飛力源」36盒係被告未經許可自國外輸入臺灣,核
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稱之動物用禁藥乙節,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0年9月7日防檢一字第1101413719號函暨所附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製造(輸入)動物用藥品標籤仿單黏貼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等件附卷足稽,上開事實洵堪認定。是扣案之「飛力源」36盒既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為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稱之動物用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惟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卷內資料亦查無業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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