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更(二)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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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更(二)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二)字第247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賴純慧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