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二七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而認有羈押必要,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裁定羈押,嗣於同年七月十日訊問後,裁定自同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因羈押期限將至,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吳坤芳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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