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96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思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9月1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
14.99計算之利息,逾期1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逾期2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400元,逾期3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500元,最高以連續3月為限。
(二)相對人自92年9月10日起至107年11月10日止結帳共計27,029元未按期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9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思萱│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27029││1月11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