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路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2號原告 李明錦 被告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學台 上列當事人間公路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民國108年6月6日第27-08A04798號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處分書而起訴,而上開處分書所示之訴訟標的金額即罰鍰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然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市○路○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翊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