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有德起 重行即 馮惠芝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陳育萱 律師被告杰紳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均壕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吳均壕公共危險等案件(108年度自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吳均壕上開公共危險等案件,固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聲請狀1紙在卷可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