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85號原告 蔡玉英 即 睿駿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鍾紘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歐鍀空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柒仟捌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陸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