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57號再審原告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崇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哲信 間再審之訴(給付工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10月3日本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壹拾肆元,應徵第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