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6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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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簡字第661號
原   告  朱文通
被   告  王鴻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一樓房屋遷讓返還
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四月六日
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簡易訴訟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原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
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24,000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5日起至
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2,000元。㈢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審理中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
告應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4,000元
,及自110年4月6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
給付原告12,000元。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與前
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27日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
,並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下稱系爭租約),約定租賃
期間自109年4月5日起至110年4月5日止,每月租金新
臺幣(下同)12,000元,應於每月10日前給付,押金為24,0
00元。被告嗣自109年12月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尚積欠
租金48,000元未付,扣除押金24,000元,尚積欠租金24,000
元,且於租期屆滿後仍拒不搬遷,爰依系爭租約、民法第76
7條第1項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㈠
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4,000
元,及自110年4月6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
月給付原告12,000元。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租約、原告歷次郵局
存證信函、系爭房屋內部照片及原告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
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至19、67至107頁),被告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
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再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
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所有權人對於無權
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450條第1
項、第455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前段亦有明文。而無權占用他人之房屋,
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占有人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
所有權人受有無法使用該房屋之損害,則依上開規定,占有
人自應將所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返還所有權人。經查,被
告於前開租賃期間屆期後,仍未搬遷而繼續使用系爭房屋等
情,有系爭房屋內部照片可參(本院卷第67至75頁),足認
被告於110年4月6日起占用系爭房屋即屬無權占用,本院
審酌兩造約定之租金為每月12,000元,認以原告主張每月依
12,000元計算被告於租賃期限屆至後仍繼續使用系爭房屋之
利益,尚屬適當,從而,原告依系爭租約、民法第767條第
1項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予
原告,給付積欠租金24,000元及自110年4月6日起至被告
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2,000元,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不當得
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並給
付原告24,000元,暨自110年4月6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
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2,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
本院為此職權之發動,本院不受其拘束。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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