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63號
債權人 謝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紳股份有限公司、 林禹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付款人為辰紳股份有限公司、林禹丞之支票。(因依
所附支票影本,付款人為聯邦商業銀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63號
債權人 謝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紳股份有限公司、 林禹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付款人為辰紳股份有限公司、林禹丞之支票。(因依
所附支票影本,付款人為聯邦商業銀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