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9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63號

債權人 謝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紳股份有限公司林禹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付款人為辰紳股份有限公司、林禹丞之支票。(因依

所附支票影本,付款人為聯邦商業銀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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