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陳佩琳 被告 何明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3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法官陳映佐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