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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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86號
上訴人 張雲珍
石 孫玉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秀鑾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1896元,扣除已繳納3萬700元,尚應繳納1196元,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452元,合計5萬9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劉承翰
法官林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泰能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審
裁判費
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
第二審
裁判費
1
張雲珍
164萬元
1萬7236元
164萬元
3萬1032元
2
石孫玉琴
19萬元
1990元
19萬元
4005元
3
許町子
70萬元
7600元
70萬元
1萬3950元
4
陳明琴
47萬元
5070元
47萬元
9465元
3萬1896元
5萬84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