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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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86號

上訴人 張雲珍

孫玉琴

許町子

陳明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秀鑾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1896元,扣除已繳納3萬700元,尚應繳納1196元,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452元,合計5萬9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劉承翰

法官林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泰能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審

裁判費

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

第二審

裁判費

1

張雲珍

164萬元

1萬7236元

164萬元

3萬1032元

2

石孫玉琴

19萬元

1990元

19萬元

4005元

3

許町子

70萬元

7600元

70萬元

1萬3950元

4

陳明琴

47萬元

5070元

47萬元

9465元

3萬1896元

5萬8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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