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
原告 蕭峻誠
被告 戰明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怡秀
法官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采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
原告 蕭峻誠
被告 戰明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怡秀
法官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