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

原告 蕭峻誠

鍾昕芝

被告 戰明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怡秀

法官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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