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14號

原告 羅冠佑

被告 侯明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4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璇

法官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紘瑋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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