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

債權人 郭淑嫥

債務人 陳俊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有明文規定,本件依債權人所提借款契約書影本清償日期為民國114年1月3日,是利息起算日應為1月4日,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依上開法條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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