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93號

上訴人 莊錦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美綾 間請求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劉承翰

法官林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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