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377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如是,請表明債務人甲○○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如其為支票背書人,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