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
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1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施用第1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第1項│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6月20日│95年6月20日│95年8月1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署│署│察署││├────┼──────────┼──────────┼─────────┤│查│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3408│95年度毒偵字第3408│96年度毒偵字第301││││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480號│95年度上訴字第480號│96年度訴字第773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3月27日│96年3月27日│96年6月2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480號│95年度上訴字第480號│96年度訴字第773號││決├────┼──────────┼──────────┼─────────┤││確定日期│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96年7月2日│├─┴────┼──────────┼──────────┼─────────┤│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又15日││奪公權期間或│罰金,以銀元300元即│罰金,以銀元300元即│,如易科罰金,以新││罰金額│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附註│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96│││聲減字第33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