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89號聲請人 林太平 (即家揚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家揚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家揚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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