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與編號2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與編號2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加重強盜罪│恐嚇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刑法第346條第1│││項、刑法第56條│項│├───────┼───────┼───────┤│犯罪日期│民國91年7月9日│民國91年6月14│││凌晨5時許起至│日晚間9時許│││91年7月19日下││││午3時10分許止││├───┬───┼───────┼───────┤││機關│板橋地方法院檢│桃園地方法院檢││偵││察署│察署││及├───┼───────┼───────┤│查│年│91│92││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3332│2076│├───┼───┼───────┼───────┤││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最││年│91│92│││案├─┼───────┼───────┤│後││字│訴│易│││號├─┼───────┼───────┤│事││號│1478│431││├─┼─┼───────┼───────┤│實│判│年│91│92│││決├─┼───────┼───────┤│審│日│月│9│6│││期├─┼───────┼───────┤│││日│23│5│├───┼─┴─┼───────┼───────┤││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年│91│92││確│案├─┼───────┼───────┤│││字│訴│易││定│號├─┼───────┼───────┤│││號│1478│431││日├─┼─┼───────┼───────┤││確│年│91│92││期│定├─┼───────┼───────┤││日│月│10│7│││期├─┼───────┼───────┤│││日│14│21│├───┴─┴─┼───────┼───────┤│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減刑條件│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不予減刑│有期徒刑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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