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80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3年度存字第2068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4年度甲類第2期登錄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民國93年度裁全字第2763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15期第9次5年期債票(附息票)並以93年度存字第206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票即將領息,聲請人急須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該卷證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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