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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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117號聲請人 蔣四波 代理人 范民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
525號),因聲請人為極重度身心障礙人士,無工作能力且無生活自理能力,父母過世後家裡髒亂,臭氣沖天,發生遭鄰居上門毆打事件,經鄰長協助自民國96年協助入住財團法人 方舟啟智 教養院,並領有桃園市大同區公所低收入證明,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桃園市大同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核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