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О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重約零點八公克),為違禁物,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行為,經貴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七四一六號刑事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九三八號處分不起訴在案,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約零點八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後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約零點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