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05號聲請人 劉冠成 代理人 徐秀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劉冠成│滙豐(台灣)商│102年6月21日│100,000元│0000000││││業銀行敦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