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58號原告 鄭泰 由法定代理人 潘振玉 被告台北市私立滬江高中法定代理人 王禮駿 被告 陳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巧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