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聲請人 黃素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嘉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昭煌附件:
一、陳報是否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上未載之債權人(須表明其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又如有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則請重行提出債權人清冊暨其相關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配偶 翁龍賢 及子女翁OO、翁OO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檢附其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土地房屋、股票、存款、汽機車、商業保險及其他投資等,則請一併提出地政登記謄本、各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行車執照影本、保險契約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領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陳報聲請人及配偶、受扶養人之是否參加勞保、全民健保,並提出投保及費用繳納之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五、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陳報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目前作何用途及現為何人占有使用(如有租約,亦請一併提出其租賃契約書)?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經查封後是否仍繼續繳納房屋貸款?若有,請提出繳納之證明;若無,請敍明自開始停繳之期日及原因。
七、陳報支出「餐費及雜支」費用之內容為何?並提出支出費用之證明。
八、提出支付受扶養人翁OO學雜費、扶養費之證明文件。
九、陳報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始末及是否於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聲請前置協商後仍持續消費(如有上開情形,併請陳明其緣由),並提出近一年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資料。
十、提出還款計劃並具體說明還款計劃之擬定依據及可行性。
、預納郵務送達等費用8,760元:郵務送達費用3,760元(計算式:14人×10份×34元-1,000元=3,760,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又如有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則請依前開之計算基準,另行加計並繳納郵務送達費用)及不動產鑑定費用5,000元(按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數目,以每件5,000元計算,建物與土地座落於同處者,以一件計算;本件鑑定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合計8,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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