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
施承典 律師被告乙○○○住訴訟代理人 陳昭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著振